威尼斯官方网站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和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出现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历教育、师训、干训的教学活动、教学管理以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后勤保障。
第二章 教学事故等级及计算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程度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二级(较大事故)、三级(一般性事故)。
第四条 一学年内累计3次三级教学事故等同于1次二级教学事故;一学年内累计2次二级教学事故等同于1次一级事故;依此类推。
第三章 教学事故分类及级别
第五条 三级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达一次;
2.擅自提前5分钟以上下课达一次;
3.无教案授课一次;
4.不按教学计划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一次;
5.不按规定要求制定教学进度计划(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实验课教学、社会实践、教育实习、毕业实习指导、专项技能训练等实践性教学工作的进度计划)一次;或不按规定要求制定培训方案计划一次。
6.不重视维护教学秩序,对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学生(员)管理不严(如不点名、不制止、不教育);
7.上课过程中接听或拨打手机;
8.课前未做准备以致拖延上课10分钟以上一次;
9.不认真组织监考(考场秩序混乱,学生未按要求入座就发放试卷、监考看报或交流等;
10.所指导的论文发现7个以上错别字,或论文存在雷同、抄袭现象;
11.教学出现明显差错,两位及两位学生以上反映问题且经调查情况属实;
12.实践教学课(含实验、实习、实训、讨论交流、论坛等)因教学人员在教学指导方案、教学场地、设备、教具等方面因教师原因准备不充分,影响教学工作的更深进行;
13.未经职能部门同意随意调整教室而导致教学秩序混乱;
第六条 二级教学事故
1.未经部门主管领导(含受聘部门)同意,擅自找人代课或并课,或擅自调(停)课,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2.旷课、缺课一次(含参与式活动);
3.教学出现明显差错,三位以上学生进行投诉且经调查情况属实;
4.不按教学计划或培训方案(计划)规定的教学形式、手段、方法实施教学,擅自对其进行改变、删减,致使教学形式、手段、方法简单化、单一化,达不到应有的教学效果;
5.无教案上课授课二次以上;
6.实践性教学前无完整计划和安排,教学中不认真组织、无具体的检查指导,教学后无讲评(或总结、报告),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7.对论文指导或课程设计的指导或跟踪指导不认真负责,致使出现明显的观点错误或较多的抄袭现象,且未及时发现和纠正;
8.一学期内发生三级教学事故三次以上;
9.未经院职能部门同意,擅自订购教材或向学生推销未列入计划的教材;
10.擅自调换监考场次或未经批准请人代监考;
11.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丢失学生答题卷;
12.监考不按时到场或擅离考场或不清查考场;
13.阅卷马虎,致使出现阅卷错误或成绩登记错误,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
14.因工作失职,遗失重要教学文档;
15.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更改重要的教学数据;
16.上课多次迟到或擅自提前下课三次及以上,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17.不按规定要求辅导、答疑且屡教不改;
18.不按规定要求布置和批发作业;
19.不按教学(培训)计划学时实施教学,擅自压缩课时,提前结束课程教学;
20.不按教学(培训)计划规定的进度和环节实施教学,擅自压缩、删减教学环节、特别是实践性教学环节;
21.其他(由部上报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事故)。
第七条 一级教学事故
1.在课堂上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有关法规的言论,或利用教学活动从事非法活动;
2.擅自停课或无故旷课、缺课(含参与式活动)三节以上;
3.一学期(一学年)内发生二级教学事故二次以上(含二次);
4.擅自向学生(员)收取活动费、补考费、教材费等;
5.无故缺席监考一次;
6.不认真履行监考教师职责,考场发生大面积(5人以上)的学生考试舞弊行为;
7.试卷泄密或擅自改变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时间、地点;
8.阅卷中不按标准评分,随意加分、减分、打人情分,评分严重失实;
9.故意损坏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具,情节严重;
10.其他(由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教学事故)。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分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可由发现人、知情人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在二小时内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实,即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并按程序上报核准后,尽快将事故认定书通知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九条 事故记录表和认定书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者,应列为责任人,并将处理通知(或警示信)一份存档,一份给教师本人;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核实后给教学事故责任人书面“告诫书”,教务处同时备案存档;教师行为失当,但构不成三级事故的,由教务处责成相关部门口头告诫;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核实后报院分管领导签批,并以“教学事故处理规定”的形式向相关部门发文,由相关部门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批评,人事处扣发责任人相应奖金或津贴;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核实后报教学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可以向全校通报,人事处扣发责任人相应奖金或工作津贴。
第十条 教学事故的相关处理:对于构成1次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责任者,学院将推迟其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间一年;一学年内累计构成2次以上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的责任者,将视情况分别予以降级(职)直至解聘,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如累计达到等同于高一等级事故者,应执行其所等同的事故等级的处罚,对其已实行累计的事故只予记载,不作重复处罚。
第五章 申诉和仲裁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处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十日内向院教学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或书面提请复议,过了十日期限可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并认可教务处或教学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期举行一次教学事故听证会,通知本学期内教学事故责任人(申诉人)或提请复议人到会申述,并进行复议和仲裁。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仲裁为最终裁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的教学事故,可参照本办法认定其事故的类别、等级和责任人,并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文施行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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