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官方网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参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体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威尼斯官方网站录取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按学院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缴费注册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请假,报学院教务处批准。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专升本新生须通过教育部学信平台前置学历清查,未通过教育部学信平台前置学历清查者,必须在第一学期内完成前置学历认证,逾期未提交前置学历认证报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及其他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缴纳全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超过一学期不缴纳学费的学生,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教学点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第九条 为保证学生的学籍能准确无误地上报教育部学信平台,避免学生个人信息错误而导致毕业电子注册数据无法确认,学生入学后应根据学院相关要求仔细核查个人基本信息,如有不符,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供有效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提出勘误申请,由学院教务处统一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更正。凡因学生未认真校对个人信息而导致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毕业电子注册信息错误的,由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一般采用考查方式;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操作、理论考试与实验(实践)操作考核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考核形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教务处批准并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
每学年的考试课程一般不少于三门,不进行考试的课程应进行考查。
第十二条 课程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一般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成绩一般采用五级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90-100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60-69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有些不宜采用上述记分办法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但应当在记分时标明“两级分制”。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包括补考),应当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一学年一般只能申请缓考两门课程,缓考按正常考核处理,缓考成绩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一次。
学生考试旷考,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计,并在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旷考”字样。在学生报告旷考原因后,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参加正常补考。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给予补考。补考成绩及格一律记为“补及”。补考不及格者,可以在毕业前给予一次挂科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认定: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实践、实习环节单独进行考核时,若考核不及格,均按一门不及格课程计算。到毕业时仍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者不能申请毕业。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近五年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是同学历层次的课程,经任课教师、教学点、教务处审批后予以承认,以自学考试修读课程的成绩记入成绩册。
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缺课达某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时或完成作业不足三分之二时,其平时考核为不合格,则不能参加课终考核,不能参加课终考核的学生由教学点安排重修该门课程。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八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生产劳动、社会调查等教学活动,均应实行考勤。考勤由教学点班主任负责,并交任课教师签字。考勤表由各教学点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两天以上由教学点负责人审批。请假由学生本人按请假审批权限办理手续,如因突发事故来不及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后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三天未办理补假手续的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一条 凡未请假、请假未获准、请假逾期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者,均按旷课论处。平时迟到、早退三次按一次旷课论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无故旷课课时超过实际面授课时三分之二以上的,本门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按“0”分计),并在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作弊”字样。同时按照《威尼斯官方网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被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由本人申请、教学点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由教学点审核汇总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入学第一学期末集中办理。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未报到入学、注册的;
(二)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专科学生等;
(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本、专科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五)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六)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转专业的;
(七)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处于毕业学年的;
(九)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入学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一学年缺课达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当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对于在学制年限内因学业或身体原因无法达到毕业要求者,允许最多延长修业时间一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应征入伍学生的退费问题,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填写《休学审批表》,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的,取消复学资格。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两周填写《复学申请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申请复学后应降级编入原专业,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它相近专业学习或转学。复学后学生应当按新专业(班级)缴纳学费和其它费用。
第七章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经补考不及格(含作弊挂科)课程累计达两门的学生,给予警示;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四门或者经补考不及格(含作弊挂科)课程累计达三门的,给予留(降)级。
第三十三条 留(降)级应当编入原专业,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它相近专业学习或转学。留(降)级学生应按所跟读班级缴纳学费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五门或者经补考不及格(含作弊挂科)课程累计达四门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一学年没有参加面授学习的;
(五)超过一个月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学生的退费问题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学院不予负责。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补考、重新修读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向学院申请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院为毕业生建立毕业档案,毕业生档案包括以下材料:报考表或报考审批表(本科)、学籍登记表、成绩总表、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鉴定表、毕业论文评审表(本科)或毕业设计、学历证书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加盖学院公章的省高招办录取花名册复印件。
第四十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学院按《威尼斯官方网站关于推荐授予师范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对达到规定要求的本科学生,办理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推荐手续。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籍处理
第四十四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转专业等各种学籍异动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学点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凡涉及转学、留级、延期毕业、退学、开除的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十五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的受理单位为教学点,并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教务处负责办理审批上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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